近日,安阳县人民政府发布安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522环罚决字〔202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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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拥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露天玻璃粘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产的录像、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示意图;环评审批文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0522环罚告字〔2022〕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2 年 10 月 14 日,你单位提出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该公司已整改到位。经研究,该公司有从轻情节,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处罚金额(X):96500,代入公式:96500 = 20000.0 + ( 200000.0 - 20000.0 ) x [ 3.0 / 5 + ( ( 2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从轻20%,最终裁量金额:96500.0—96500*20%=77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露天玻璃粘胶),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柒万柒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名称: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41001504210050207404;代办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法规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法规股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公开信息:安阳市鑫东方艺玻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锋,地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营范围:销售:玻璃制品;特种玻璃制造;平板玻璃制造;金属门窗制造销售及安装;机械工程设计服务。(以上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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