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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食品厂被罚!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来源:鄄城县人民政府网编辑:史习武发布时间:2020-08-03 11:31:57

  7月31日

  鄄城县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公示

  详细内容如下:

菏泽一食品厂被罚!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食〔2020〕485号

  当事人:鄄城荣富祥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鄄城荣富祥食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1726MA3BX3YT4L

  住址: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工业支路东段以南东十五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钱小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726198102175861

  联系电话:13012963627

  联系地址: 山东省郓城县随官屯镇汉南行政村汉南村012号

  2020年5月9日我局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BE202001040634)一份,是2020年4月13日巨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巨野县董官屯镇蒋翠云副食店抽取的“鸡粉调味料”,生产日期:2020-01-01,规格:全重:250克/袋,净重:220克/袋;标识生产者:鄄城荣富祥食品厂。经抽样检验,该产品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局执法人员于5月9日将编号为NO:BE202001040634检验报告送达鄄城荣富祥食品厂,其法人代表认可检验结果,不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2020年5月9日申请予以立案。

  经调查,鄄城荣富祥食品厂于2020年01月01日生产了商标:“鸡粉调味料”30箱,每箱50包,每包净含量:220g,每箱:11kg,合计:330kg。每箱售价均为70元,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已经销售完,每箱获利10元,违法所得300元。该食品厂接报告后,立即电话告知经销商下架召回。因产品数量较少,流通快,又是2020年01月01日生产,最终共召回8包,其他均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1份,证明产品不合格情况。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1份、鄄城荣富祥食品厂《询问笔录》2份、巨野县董官屯镇蒋翠云副食店《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4、生产、销售记录,产品出入库、添加剂出库记录复印件,证明产品数量、货值。

  5、召回证明、召回记录,证明召回情况。

  6、销毁记录、销毁视频光盘1张、销毁图片4张及召回整改报告1份,证明对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于2020年6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性质为:鄄城荣富祥食品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本案涉案产品货值较小,违法所得较少,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该公司证照齐全,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能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工作。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 第(一)、(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的;”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3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农商银行等银行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鄄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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