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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提高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

来源:中国菏泽网编辑:史习武发布时间:2020-08-21 09:45:13

  中国菏泽网消息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菏泽本市实际,菏泽市制定《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8月1日第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办法》共计六章三十七条,分设总则、申报和确认、奖励、保护、经费和附则等内容,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的申报和确认流程,提高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标准,对因见义勇为死亡者,由原来的奖励50000-100000元提高至100000-200000元。特别强调了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保护。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此次实施办法坚持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奖励和保护。其中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奖励。

  《实施办法》指出,事迹特别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市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对事迹突出,在全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市级具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能的机构会同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见义勇为死亡者,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英雄”或“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奖励100000-200000元。对在见义勇为中受伤或有突出贡献者,授予“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奖励10000-50000元。对事迹特别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积极向上一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推荐表彰奖励。

  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安全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对恐吓、侮辱、殴打、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据悉,近年来,我市涌现出的见义勇为人员逐年增多,自2012年菏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以来,共表彰130名菏泽市见义勇为模范。但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等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足,导致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不及时、确认流程不明确、奖励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出现,亟需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以解决现实问题。由于原《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已失效,因此有必要制定出台新的《菏泽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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