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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六起污染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邯郸环保发布时间:2022-11-18 09:28:37

  典型案例

  一、邯郸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废石再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

  案情简介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废石再利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社会环境影响较大。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企业行政罚款20万元,并督促其认真整改到位。

  启示意义

  此案属于“未批先建”企业未主动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在当前环保形势如此严峻下,发生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情况,暴露出个别投资者环保意识淡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掌握不到位、认知不健全、环保排污者要以此案为鉴,认真学习落实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可持续、高质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武安市某公司涉嫌不按规定处置和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案情简介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武安市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信访举报件转办清单:“某公司污水直排,污染地下水,要求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该公司将尾矿垃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无人清理,恶臭扰民”。接到信访举报件转办清单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举报的问题线索进行现场调查核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只有一个疏干水排放口(排污许可),疏干水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用于灌溉。经执法监督采样检测,该排口排水达标,该公司污水直排污染地下水问题举报不属实。

  该公司产生的尾矿垃圾均堆存于矸石山,现场无生活垃圾;进一步调查了解得知,该公司2022年3月份厂区内进行建筑工程作业,现已完工,依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废弃砖窑厂内存有大量建筑垃圾,经询问企业负责人,该处建筑垃圾属该企业倾倒。举报基本属实。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该企业处置费用六万五千元,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之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违法频次及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进行综合裁量对该公司处以24万元罚款,并责令该企业立即整改到位。

  启示意义

  现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针对群众举报内容要认真梳理分析、逐一进行核实、细致调查走访,开展数据检测,将举报问题核准查实,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良性的走下去。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依法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污染环境防治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顺畅举报渠道,严肃认真查处,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督作用。

  三、河北某金属包装制造有限公司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案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河北某金属包装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生产作业,有一台电焊机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

  查处情况

  执法人员立即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该企业随将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移动至焊接位置、并保持焊烟净化器正常运行状态。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经审议认为该案件符合《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第六条第十项“下列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十)未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首次发现,焊机不超过4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规定的情形,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对该企业轻微违法行为,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办法(试行)》(冀环规范〔2022〕7号),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通过劝导教育入企帮扶,使企业加强环境法律意识,落实责任主体,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刚柔并济”、“审慎罚款”的具体体现。

  四、复兴区某非法钣金喷漆厂未安装治理设施废气直排和危废露天随意堆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11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复兴区分局接到群众信访举报后,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检+人员排查的方式,在废弃破产厂房发现非法钣金喷漆厂。该厂院内有两个喷漆房无治理设施,油漆桶、沾有油漆的报纸随意堆放。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并依法对该厂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查处情况

  依据《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执法人员对该喷漆厂生产设备进行查封,并移交街道办于9月5日进行取缔完成。该喷漆厂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8月14日此案移交至复兴区公安分局环安大队部门处理。公安部门随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此案涉危废数量较少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对1名涉案人员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检手段第一时间发现案件线索,实施精准打击。部分企业还存在环保意识薄弱、心存侥幸等情况,造成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发生,执法人员要在宣传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普及环保知识上不断加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提升执法效能和素质,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实施有力打击。

  五、广平县某炼油作坊在魏县境内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9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魏城镇王营村北(大牙线东侧)有黑色粘稠状不明液体,气味异常,面积约20平方米。同时在魏城镇赵寨村北也发现同类液体约10平米米。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和录像固定证据,并与县公安局对接,4月10日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受理此案。经调取沿途视频监控,并与广平县公安局对接,4月11日起此案由广平县公安局承接。5月31日,魏县公安局再次与广平县公安局联系,得知不明液体系广平县小未庄某炼油作坊产生,广平县公安局环安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专业机构对两处不明液体、运输废液罐车和广平县小未庄西北地炼油作坊现场提取样品,鉴定样品属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代码:900-000-34)。目前该案件由广平县公安局进行侦查。

  为消除危废环境污染,魏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2年6月1日已委托专业机构对魏城镇王营村北、赵寨村北两处危废进行妥善处置,共处置危废28.01吨,同时对土坑进行生态修复。2022年7月1日再次委托专业机构对两处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未超出检出限值。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承担代处置费用及生态修复费用。为此,魏县向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起诉广平县小未庄某炼油作坊涉案人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人员依法对倾倒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生态修复等费用予以承担。

  启示意义

  本案所涉及的危险废物,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处理,未经许可从事收集、贮存、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以上,属于“两高”环境司法解释的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犯污染环境罪,将受到司法严厉制裁。

  六、邯郸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VOCs污染治理设施内的活性炭仍未更换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按日计罚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6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邯郸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VOCs污染治理设施内的活性炭未更换,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改正并立案处罚5万元。2022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邯郸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企业对2022年10月16日检查问题未予整改。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之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按照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6万X 5日),共计按日连续处罚30万元。目前,该企业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主动缴纳罚款。

  启示意义

  在当前严峻的环保形势下,出现VOCs污染治理设施内活性炭未更换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治理效果污染环境,执法复查时企业拒不改正,充分暴露出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环境政策认识不到位,环保法律知识浅薄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将对就“恶意”排污行为依法严查重处,并加大宣传曝光力度,扩大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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