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3111082 3047798688@qq.com
首页 > 周边 > 鹤壁 > 正文

警惕!鹤壁曝光7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来源:浚县交警大队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03-30 17:44:07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浚县交警大队现选取近期发生在辖区内的7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以进一步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在此,特别呼吁广大驾驶人朋友,吸取教训,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珍爱生命,平安出行。案例一2023年3月7日23时17分左右,苏某醉酒后驾驶豫P****1二轮摩托车沿浚县浚朱线自西向东行驶至大高村路段时驶入道路北侧,与相向行驶驾驶三轮电动车的孙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苏某和孙某受伤,两车受损。苏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苏某承担主要责任,孙某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

  2023年02月26日12时30分许,刘某驾驶车牌号为鲁M****0的重型货车,在浚县新镇镇枋城村路段停放车辆挂车车门未关好,与吴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延某发生了交通事故,致延某受伤。

  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无责任,当事人延某无责任。


案例三

  2022年10月17日06时00分许,丁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C515定浚线自西向东行驶至G515定浚线376公里浚县屯子镇蒋村加油站路段时,与前方张某停放公路南半幅非机动车车道未摆放警示标志、未打开尾部警示灯的豫E****9-豫E***8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二车损坏,丁某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闫某受伤,闫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当事人丁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张某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及《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操作规范》第5.1.10:“夜间在道路、街道临时停车或因故停车时,应当始终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牌照灯向他人示意,必要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案例四2022年08月20日08时30分,刘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1的重型货车,沿河南省鹤壁市善大线自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鹤壁市善大线16公里200米屯子镇三角村路段超车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三轮电动车损坏,刘某受伤。当事人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当事人刘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无责任。


  案例五2023年03月17日19时00分许,李某驾驶车牌号为豫J****3的重型货车,沿通武230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通武230国道1708公里善堂镇路段史小寨路段100米十字路口时,与自西向东行驶停止的郭某驾驶车牌号为豫F****9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无人受伤。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某无责任。


  案例六2023年03月17日17时21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豫J****1的重型半挂货车,沿通武230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通武230国道善堂镇史小寨路段100米变道时,与自西向东行驶的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J****D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无人受伤。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交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案例七2023年02月07日18时00分许,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豫F****0的小型客车,沿224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224省道浚县小河镇黄庄店村路段时,与前方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豫F****6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二车损坏。当事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当事人陈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无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

  中 原 新 闻 网  (鹤壁运营中心)      新闻热线:15903638356       商务合作:13373918983       投稿邮箱:40045977@qq.com

©2018中原新闻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