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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出台实施意见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来源:牡丹晚报编辑:史习武发布时间:2020-09-01 13:57:38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深入推进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菏泽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

  调整建设用地保障方式。新增建设用地使用与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相结合的用地保障方式全面实施,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存量建设用地得到有效盘活,城镇建设用地供给得到有效增加,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效发挥规划统筹管控和引导作用,国土空间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城乡统筹发展深入推进。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加强项目准入管理,实施差别化土地管理政策,优先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先进制造业、科技型创业创新以及民生项目用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加快推进,三次产业得到协调发展。

  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得到深入贯彻,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城镇低效用地范围类型划定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范围内,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且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产业转型升级类。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城镇更新改造类。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用地效益提升类。投资强度、利用强度、地均产出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

  根据意见,2020年12月底前开展调查摸底、确定开发范围、实行标图入库,2021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专项规划。

  开发模式灵活多样

  政府主导再开发。改造地块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项目,应由县(区)政府依法收回,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并对原土地权利人进行依法补偿。

  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除应由政府收回的外,原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改造开发;纳入成片改造范围的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优先收购相邻宗地,归宗后实施整体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分散的,可组建联合体实施再开发。在改造过程中,允许按规划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适当调整,可通过存量补地价、协议出让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涉及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改造的,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依法征收后进行改造开发,允许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引入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再开发。由政府组织改造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其土地出让收入可确定一定比例,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新农村建设,具体比例由所在县(区)政府确定。

  市场主体改造。鼓励和引导有实力且有开发经验的企业参与再开发,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地块,实施集中连片开发。市场主体依据规划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小产权房用地除外),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的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为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我市将健全配套政策,包括统筹规划编制、实施增存挂钩制度、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强化倒逼促改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支持加快转型升级、鼓励异地搬迁改造、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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