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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温县检察院:以案释法 带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来源:大河网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05-31 16:35:00

  大河网讯 近来,温县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提升普法工作质效。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以刘某为头目的犯罪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为非作恶,在县城区和周边区域肆意插手民间纠纷、大肆进行聚众斗殴,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温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及辩护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依法对刘某等人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刘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七十七条,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今后,温县人民检察院今后将继续把扫黑除恶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贯彻“是黑恶犯罪一个也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也不凑数”的司法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打击黑恶犯罪的新期待,做到工作不停、劲头不松、力度不减、久久为功,为实现人人更加幸福、社会安定有序、环境风清气正、国家长治久安贡献温县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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