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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丨沁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沁阳市人民政府官网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12-21 11:15:41

  沁阳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沁阳市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沁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积极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18日

  来源:沁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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