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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全域禁售禁放!

来源:焦作日报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12-22 11:16:19

  孟州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孟州市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孟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积极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孟州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2月18日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温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全县中小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积极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温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2月11日

  博爱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博爱县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博爱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积极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20日

  来源:博爱县公安局

  武陟县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武陟县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武陟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积极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19日

  来源:武陟县人民政府网站

  修武县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为加强修武县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政府、城镇居民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积极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16日

  来源:修武县人民政府网

  解放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解放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解放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街道办事处(健康产业园区)、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19日

  来源: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网站

  山阳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焦作市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山阳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11日

  来源:焦作山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马村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马村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19日

  来源:马村区人民政府网站

  高新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我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高新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各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举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 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19日

  来源:高新区头条

  沁阳市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沁阳市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沁阳市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积极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18日

  来源:沁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中站区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中站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中站区行政区域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三、各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组织、发动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各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机关、团体、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及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六、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燃放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10。

  八、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对拒不配合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23年12月19日

  来源:精彩中站

  

  截至目前

  焦作全域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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