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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热线:1万多元错打给同名同姓的收款人

来源:太行日报编辑:郭晨霞发布时间:2020-08-04 10:09:04

  “我转账的时候,只看名字没有看账号,现在发现转错了,该怎么办?”近日,邢先生致电热线001,希望得到帮助。

  热线求助:1万多元转错账无法退回

  邢先生在晋城开发区经营着一家便利店。7月24日晚上7点,他的朋友王某给他打电话表示,需要一笔钱救急。7点29分,邢先生打开中国建设银行APP,在搜索一栏输入王某的名字,找到后输入转账金额—14200元,成功将这笔钱转入到“王某”中国光大银行的账户。

  “短信也提示已经转账成功,但是没有收到朋友的电话。”二十分钟后,不放心的邢先生给王某打电话,得到的答复却是:“没有收到”。两个人一对账号,惊出一身冷汗,“转错了!”钱转到了另一个同名同姓的“王某”账号里。

  操作错误的邢先生发现“手机银行转账是实时到账,无法申请退回”,更让他惊慌的是,被转账的这一个“王某”,自己并不认识!

  邢先生的便利店开在富士康公租房附近,日常接触的人很多。自己手机银行怎么就多出来一个转过账的“王某”呢?经过努力回想,邢先生终于想起在去年的一天,有个人来到店里让帮忙转账,“他付现金给的我,留下他的银行账户,帮忙转到账户里,只有一面之缘”,但是并没有留对方的电话,更没有身份证等相关信息。

  只有账户怎么才能联系到这个“王某”?

  邢先生想到了去银行,7月25日上午来到中国光大银行晋城分行,大厅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邢先生,根据银行部门的相关规定,“没有司法机关的相关手续不能告知客户具体信息”,为了拿到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邢先生随即向开发区公安分局兰花路派出所报案,“要求退还转错的钱”。办案民警答复邢先生:“民事行为无法介入调查。”随后,邢先生想去法院起诉,但是“没有具体信息,无法立案。”

  记者帮办:多个职能部门求助无果

  接到邢先生的求助后,记者首先联系到中国光大银行晋城分行,经过了解,当时接待邢先生的工作人员在了解到事情之后,第一时间与“王某”联系,并将邢先生的联系方式告知了他。但是对于邢先生“想要客户具体信息”的诉求,这位工作人员表示:“银行为客户保密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能向邢先生提供客户具体信息。”

  记者又联系到开发区公安分局,一位工作人员答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除国家机关、部队等党政机关因“政审”需要或公、检、法及纪检监察部门因调查、办案工作需要等情况外,公安机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其个人信息。

  针对邢先生的遭遇,公安机关表示:公安部门三令五申强调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现实生活中,因同名同姓的情况很多,只有收款人姓名,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该收款人的确实身份。建议继续寻求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的帮助。

  律师建议:立案前先开具证明

  面对邢先生的困局,记者采访到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

  赵波认为:银行转错账属于小概率事件,但确实会发生。对于转错账的行为,在法律上界定的话属于“重大误解”行为,也就是转款人对于转入账户的对象认识错误。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比较简单,收款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他人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而实际上,操作过程比较麻烦,首先,不当得利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诉讼管辖。而民事案件,原告到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而原告仅知道收款人姓名和银行账号,显然达不到立案条件。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对开户人员的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非公、检、法等公权机关依职权调取,银行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开户人员信息。所以就造成一个两难问题。银行需要法院、检察院或公安开具的介绍信,才能够提供开户人信息。而法院呢,又需要个人的基本信息才能立案。

  赵波表示:这个问题在现实过程中不好解决。需要法律来制定一个可行的规则来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有些地方人民法院对于立案时被告信息不明确的,采取立案前开具证明,向公安部门调取个人基本信息的便民做法。对于本案出现的情况,也可参照该种做法,在立案时,由人民法院先予开具证明,调取银行的开户人员信息,便于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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