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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一加油站经营非乙醇汽油被罚

来源:济源市场监管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08-07 17:58:11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声称减肥壮阳等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违法和加油站计量作弊、“神医”“神药”等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领域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

  本期“铁拳行动曝光台”曝光的是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济源市××加油加气站经营非乙醇汽油案。

  济源市××加油加气站经营非乙醇汽油案

  01

  案情回放

  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济源市××加油加气站销售的E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加油加气站销售的E92号车用乙醇汽油中的乙醇含量未检出。

  经查:该批次成品油是从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采购。该公司生产的汽油均为车用汽油,并不生产车用乙醇汽油。当事人为了规避河南成品油市场的检查,将从上述公司购进的车用汽油当作E92号车用乙醇汽油进行了销售。该批成品油共获利486元。

  02

  以案说法

  当事人作为成品油经营单位,违反规定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规定,构成违反行政规章行为。依据《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变性燃料乙醇、组分汽油生产或者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济源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6元和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件警示

  乙醇汽油,是一种由粮食或各种植物纤维加工成的燃料乙醇,和普通汽油按一定比例混合形成的。按照我国的标准,乙醇汽油是用90%的普通汽油和10%的燃料乙醇调和而成。与普通汽油相比, 它能够减排氮氧化物大概13%。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是国家战略性举措,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减少汽车尾气对环境的污染,从2004年12月1日,河南省开始实行《河南省车用乙醇汽油管理办法》,任何单位不得购入、销售、使用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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