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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编写复工复产法律知识30问

来源:聊城日报编辑:胡浩亮发布时间:2020-03-08 20:39:32

  “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导致不能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不能。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之规定与这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此期间是法定的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企业不得在法定医疗期内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2月27日,聊城市司法局组织编写了《聊城市企业复工复产法律知识30问》,其中,涉及劳动用工、合同管理、金融支持和诉讼仲裁四大部分,详细介绍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减少企业用工成本和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可依照执行的文本。

  文件出台有利于抗“疫”期间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劳动关系。文件通过涉及企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内容,详细举例,并对人社部办公厅相关文件和《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进行解读,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生产困难的企业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复工企业应如何安排工作时间等。

  就广大职工关心的“在隔离期间、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问题,文件指出,《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对于被采取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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