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虎:
由本部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我部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1年1月11日,聊城市东昌府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你处现场检查,现场依法查获卷烟利群(新版)、中华(硬)、苏烟(五星红杉树)等8个品种共计2.2条卷烟,后经山东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涉案卷烟利群(新版)0.3条、苏烟(五星红杉树)0.3条、南京(煊赫门)0.1条、芙蓉王(硬)0.5条、玉溪(软)0.2条、牡丹(软)0.1条6个品种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后该案件移交本部进行处理,经调查,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额为474元,销售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309元。涉案卷烟实际售出情况无法核实,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你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本部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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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