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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聊城日报编辑:胡浩亮发布时间:2021-08-09 11:06:40

  8月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介绍《聊城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有关负责人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聊城市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资源丰富,全市普查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有931处,登记在册的博物馆、纪念馆有15家,馆藏文物有89269件(套),保护好传承好这些优秀文物资源是全市人民的期盼。2019年,聊城市立项《条例》立法调研项目。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反复修改,《条例》于2021年6月18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7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六条,包括总则、文物保护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条例》主要内容和特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文物保护原则,确立了文物保护管理的组织架构。《条例》在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的基础上,提出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突出了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等。二是落实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要求,细化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制度。“四有”,就是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是推动文物保护单位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条件。三是落实了有关建设项目用地“先考古、后出让(划拨)”的政策要求。四是突出聊城地方特色,设立了特别保护规定。《条例》第二章设置“特别保护规定”一节,这是这部法规的一项立法创新。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结合聊城实际,《条例》第二十三条列举了聊城市应实施重点保护管理的不可移动文物,如光岳楼、聊城山陕会馆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部分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等。五是明确了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应当遵循的规范。六是强化了文物保护管理人才队伍保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聊城市基层文物保护队伍专业人才不足、管理人员能力不足的现状,提出了相应的制度保障。七是科学合理设定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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