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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濮阳这些司机不系安全带被拍!看看都有谁

来源:畅通清丰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03-29 18:50:38

  机动车不系安全带驾驶曝光:

  安全带=生命带!驾驶机动车不系安全带曝光!

豫J5D771主驾驶不系安全带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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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丰交警温馨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小汽车是导致交通事故死亡最多的车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死亡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汽车事故中因为不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造成伤亡的事故比比皆是。有关研究表明,正确佩戴安全头盔、规范使用安全带能够将交通事故死亡风险降低60%~70%,对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请系好安全带。

  典型案例:

  2023年02月26日14时10分许,在清丰县韩村镇马韩村南十字路口处,贺某莹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与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靳某雷驾驶的豫J6***5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贺某莹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02月15日15时00分许,芦某可(女,70岁)驾驶车牌号为豫EB***5的别克牌小型客车自北向南行驶至S302线清丰县韩村镇后二庄村路口处时,与孙某蕊(女,34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B***8的福特牌小型客车自西向东行驶时相撞,致两车损坏你,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芦某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之规定。当事人芦某可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孙某蕊负次要责任。

  2023年02月19日18时40分许,在清丰县创业路人和大道路口处,刘某敏(女,37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6***6的小型客车沿创业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与沿人和大道自北向南行驶的韩某圆(女,32岁)驾驶四轮低速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四轮低速电动车乘坐人郑冰琦、郑艺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韩圆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敏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韩某圆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郑某琦无责任;当事人郑某涵无责任。

  2023年02月23日09时48分,在G342国道524公里清丰县双庙乡西翟湾路口处,刘某江(男,27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6的小型客车自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自西向东行驶的郝某军(男,56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Y***6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郝某军车辆失控碰撞自东向西行驶的翟永超(16岁))发生碰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某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当事人郝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江负同等责任;当事人郝某军负同等责任;当事人翟某超无责任。

  2023年02月27日10时许,李某超(男,34岁)驾驶车牌号为豫JF***2的小型客车,沿京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京广106国道河南省清丰县高堡乡小里屯村处,与邵某先(女,74岁)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致邵某先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超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邵某先无责任。

  曝光“两客一危一货”企业:

  清丰县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形同虚设,安全教育制度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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