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月27日发布,我国将制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和企业劳动保护责任;出台《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推动修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促进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1月27日新华社)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自2008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这一制度在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得到落实,但在许多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中仍面临“落地难”的尴尬。现实中,不少劳动者或因岗位“一个萝卜一个坑”难以离岗,或因计件工资制下“干一天挣一天”的经济压力,甚至因职场中存在的“休假羞耻”氛围,不得不主动或被动放弃休假权利。更有企业以“自愿放弃承诺书”规避责任,或简单以3倍工资替代休假安排,使“休假权”异化为“加班费”,背离了制度设立的初衷。
究其根源,既有企业用工成本与经营压力的现实考量,也暴露出制度设计的短板。现行条例中,“确因工作需要”可不安排休假、“经职工同意”可支付补偿等条款,在实践中常被滥用,成为部分企业规避责任的“合法外衣”。同时,劳动监察力度不足、维权成本高、仲裁时效短等问题,也让劳动者“维权难”,进一步助长了侵权行为的蔓延。
此次推动修法,需要从制度源头破解这些梗阻。让职工“能休”,需明确企业责任边界,细化“不可抗力”“紧急生产需求”等例外情形的认定标准,严禁随意克扣年假;强化行政监管,将休假落实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让职工“敢休”,则要消除后顾之忧,应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将休假与绩效、晋升挂钩,推动建立“休假不扣薪、不减评”的保障机制,鼓励管理者带头休假,营造尊重休息、崇尚平衡的职场文化。
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超龄就业人员等群体也应被纳入保障视野。随着平台经济兴起,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者普遍面临“无假可休”的困境。此次人社部同步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办法》,正是补齐制度短板的关键一步。
带薪年休假不仅是个人身心放松的机会,更是激发消费、促进文旅发展、提升社会幸福感的重要支点。落实好这一制度,既是对劳动者的尊重,也是对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期待修订后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更加完善、更具刚性、更可操作,真正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体面工作、安心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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