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正式向社会公布。《条例》已于2026年7月23日由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是对1994年颁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全面升级与替代,旨在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全省妇女提供更为坚实、细致的法治保障。《条例》共十章六十九条,结构清晰,涵盖了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及附则。与旧法相比,《条例》在多个关键领域进行了制度创新和条款细化,回应了新时代妇女权益保障的热点与难点问题。规定了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者等主体的防范与干预责任
《条例》专设“人身和人格权益”一章,突出了对妇女人格尊严的严格保护。其中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在终止关系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其隐私;妇女遭受此类侵害或面临现实危险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条例》对性骚扰作出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用人单位、经营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者等主体的防范与干预责任,要求其建立相应机制并配合调查处理。
此外,《条例》特别关注女性全生命周期健康,要求政府健全服务管理体系,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筛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分娩镇痛、产后康复等项目逐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在公共设施规划上,也明确要求提高女性厕位比例,并配建育婴室等设施。
招录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条例》列出了招录过程中的禁止行为,如不得询问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等,并明确将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为支持生育,《条例》要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并探索灵活就业妇女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针对农村妇女财产权益这一难点问题,《条例》明确,妇女不因就学、务工、离婚、丧偶等情形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且相关权属证书和补偿协议必须列明妇女姓名及权益内容。同时,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不得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明确妇联等组织的维权职责
为确保条款落地,《条例》专设“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两章。明确了妇女联合会等组织的维权职责,要求有关部门在60日内对投诉予以答复。对于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权益的,人社部门可联合工会、妇联进行约谈。同时,检察机关可就侵害妇女权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提起公益诉讼。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对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可出具告诫书;拒不执行的,可处以罚款或拘留。学校、用人单位若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处分。
随着《条例》的公布,1994年通过、历经多次修正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新条例施行之日同时废止。此举标志着山东省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进入了更加系统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将为促进全省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济南时报·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郭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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