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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魏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疫情期间网络传播秩序的通告

来源:中原新闻网发布时间:2022-04-08 16:24:52

  为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确保疫情期间全县社会秩序稳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国家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审核信息来源和内容,严禁利用猜测性报道、标题党、关联炒作、夸张不实等手段博人眼球、诱导煽动、制造社会恐慌,不得转载或发布未经官方证实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信息。

  二、对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权威来源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要仔细甄别,不得随意转发、传播,对已发布、转发或评论的虚假信息要立即进行删除,积极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三、互联网群组管理者(微信、QQ等社交软件群主、贴吧吧主、论坛版主、视频主播等)要履行好管理职责,做好监督、劝阻工作,严禁造谣传谣“疫情态势”“消毒防治”“社区管控”等违法不良信息。

  四、网站、政务新媒体平台以及广大网民积极发布转发正能量信息,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及有效防范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疫情,合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五、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和对网络信息管理不到位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并追究管理者、发布者、转发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希望全县各互联网平台、政务新媒体和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传递正能量,以实际行动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不实、虚假、谣言信息。

  举报电话:0310-3521189

  魏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

  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网络谣言刑事处罚的有关规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谣言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魏县县委网信办提醒:

  广大居民一定要从权威媒体、官方渠道了解疫情信息,切勿轻信、传播非正规来源、未经证实的疫情信息,更不得主观臆测、编造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和虚假疫情防控措施。请遵守法律规定,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共同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 通讯员郭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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