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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来源:中原新闻网发布时间:2024-04-28 16:56:02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五一”期间市场价格

  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市场经营主体:

  2024年“五一”假期临近,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行为自律,规范开展经营活动,自觉维护我市市场价格秩序。

  二、任何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无故大幅提高粮油肉蛋奶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销售价格,要将进销差价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串通涨价以及实施价格欺诈和散布涨价谣言。

  三、按规定明码标价,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对以下五个行业相关价格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一)旅游景区

  1.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的;

  2.通过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的;

  3.价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费用的;

  4.不执行对未成年人、学生、残疾人、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等特殊群体减免优惠政策的;

  5.门票、停车场、景区交通、导游等游览服务价格及门票优惠政策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及价格公示的;

  6.露营旅游营地不明码标价的;

  7.游客反映强烈的其他价格违规行为。

  (二)旅游住宿

  1.宾馆、酒店、民宿客房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价外加价,收取任何未予标明费用的;

  3.不履行价格承诺,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的;

  4.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的;

  5.捏造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客房价格或相互串通、操纵客房价格的;

  6.重大节假日期间,以缩短结算起止时间变相提高客房价格的。

  (三)餐饮服务

  1.未设置标价牌、价目表(册)等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的;

  2.采用“时价”“面议”或违背交易习惯的计价单位等手段模糊表述标示价格,欺诈消费者的;

  3.同一道菜品在同一经营场所以标价签、点菜单或其他点菜工具标示的价格出现“两套价格”的;

  4.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5.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不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消费信息结算清单的;

  6.重大节假日期间,违背普遍交易认知,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借机大幅减少饭菜分量或提高普通菜品价格的。

  (四)零售商店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的;

  3.低标高结、虚假折扣等欺诈消费者的;

  4.销售旅游特色商品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原价、厂商指导价等被比较价格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

  (五)旅行社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不履行价格承诺,对已签订合同的服务项目和旅游线路任意加价的;

  3.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4.采取虚构原价、虚假打折、模糊标价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的。

  四、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一如既往地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共同维护正常的旅游市场价格秩序。

  全县市场监管部门“五一”期间,将采取市场巡查、政策提醒、发放告诫书等措施,加大对旅游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依法依规从快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消费者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拨打12315举报电话,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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