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魏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及时履行,切实维护了四家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告某企中心与被告河北某公司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原告将该合同约定的价款转至被告指定账户中,被告将设备交付给原告指定的邯郸某厂生产使用。后邯郸某厂的设备被上海某机械厂锁定而导致无法正常生产。上海某机械厂称被告从其处购买了设备后未能全部支付货款,于是通过远程锁定设备要求被告支付货款。被告称因其提供的设备型号与合同约定型号不符,故未全部支付货款。原告某企中心诉求被告立即解除对设备的锁定,并要求被告与上海某机械厂连带赔偿因设备锁定造成的损失。
副庭长、承办法官刘雪姣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考虑到双方企业所在地路途遥远,且不及时解开对设备的锁定会造成更大损失,为减轻企业诉累,刘雪姣法官多次协调、沟通联系各方当事人,以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理清各自责任,最终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上海某机械厂同意及时解开对设备的锁定并支付邯郸某厂损失,河北某公司同意向上海某机械厂支付货款。案件调解后,刘雪姣法官又督促河北某公司及时履行义务,最终河北某公司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历时两个月,刘雪姣法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兼顾公正与效率,既避免了本案中因锁定设备造成的损失再次引发纠纷,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解决了上海某机械厂与河北某公司的货款问题,实现了调解一案,解决多起纠纷,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了诚信守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魏县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履职,通过每一桩案件、每一起纠纷的有效化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为基层社会治理和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郭付林 郭海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