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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新增29家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群众买药更方便

来源:编辑:管玲玲发布时间:2020-08-30 17:10:09

  核心提示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设立,可以说是极大缓解了群众看病贵、买药贵的问题。随着新乡市医疗保障工作的稳步推进,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数字也在增多,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昨天下午,又有29家医药机构获得了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资格。

  8月27日下午,新乡市医保局正式与11家医药机构代表,签署了今年全市首批29家医药机构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其中医疗机构4家、零售药店25家,这意味着新乡市又多了29家可以开展医保服务的医疗机构和药店,群众买药更加方便了。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到底是什么呢?其实就是我们通常在药店、医院看到的悬挂着医保定点字样公示牌的一系列医疗机构,只有在取得这样的资格后,药店、医院才可以开展类似刷卡买药、治疗结算这样的医疗服务,否则都是违法、违规的。

  新乡市医疗保障部门一直将定点医药机构审核、检查工作作为重中之重,今年自然也不例外,今年新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不仅在程序上更加严格,而且在内容上更加惠民。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郭明春:把落实国家省市正在组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果在医疗机构的运用,写入了两定协议的内容。

  此外,新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还体现了医疗领域“放管服”的改革成果。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郭明春:新增医疗机构,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我们就允许他进行申请。

  另一方面,新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还严格了办理流程和管理办法,公示牌统一制作、统一规格、统一悬挂,并建立了更加健全的退出机制。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郭明春:对于欺骗手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定点资格,或者取得定点以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套取基金、欺诈骗保,我们将坚决取消定点资格。

  取得定点资格之后,并不是一劳永逸。记者了解到,下一步,新乡市医疗保障部分还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定点医药机构合法、合规运营。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郭明春:日常检查每年普查不少于两次,对一些专项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集中或者部分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不会少于4次

  在签约仪式上,11家医药机构负责人现场表态,会严格遵守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内容,全力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代表 牧野区牧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杨秀萍:这次医保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签订,对我们牧东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的一个肯定,这是一份荣誉,也是一份责任。我们一定严格按照协议执行,坚决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杜绝有损基金安全的违法行为,同时提升我们的医疗服务能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代表 河南张仲景大药房股份有限公司 新乡市区域经理 安卫娜:在今后经营过程中,我们一定严格遵守医保政策,切实履行新增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办法,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我们新乡广大市民提供最贴心的用药指导、最安全用药产品、最温暖的亲情服务。

  想要成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其实并不是件容易的事,为了保障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的稳步开展,市医保局不仅严把“入门关”,还强化了对已经取得资格的医药机构的日常管理,切实维护群众医保待遇。

  根据今年新乡市医保局出台的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申请办理流程,对于想要入围“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机构来说,准入“门槛”是非常高的,不仅要提供一系列的材料证明,存在以下情况的,均不予受理。

  医疗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医疗机构正常运营不足3个月。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牙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执业范围的。

  未执行基本医疗服务政府指导价的。

  受医保部门处罚期未结束或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医疗机构因违反医保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医保部门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原定点医疗机构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医疗机构并担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由省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1.零售药店正常运营不足3个月。

  2.被医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整改,处于处罚期或整改期内的。

  3.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医疗保障定点,自发现违规行为之日起未满3年的。

  4.曾因违法违规被终止服务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受经济处罚未缴清的。

  5.原定点零售药店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严重违法违规导致终止协议,未满5年又成立新药店的。

  6.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7.由省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不仅准入门槛高,而且监管制度也十分详细,出现以下问题后,立即取消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经办机构应终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终止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一)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或中止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应当终止协议的。

  (三)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医疗保障定点的。

  (四)经医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实定性有欺诈骗保行为的。

  (五)为非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报经办机构备案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除外)或处于中止协议期间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

  (六)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基金执法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的。

  (七)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八)定点医疗机构停业或关闭后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

  (九)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十)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义务,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主动提出终止协议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点零售药店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终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终止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

  (一)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累计2次及以上被中止协议或中止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经办机构根据协议约定和绩效考核结果决定应当终止协议的。

  (三)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四)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医疗保障定点的。

  (五)伪造、变造医保药品“购、销、存”票据和账目、伪造处方或参保人费用清单,骗取医保基金的。

  (六)将非医保药品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倒卖医保药品或套现的。

  (七)为非定点零售药店、中止协议期间的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进行医保费用结算的。

  (八)将医保结算设备转借或赠与他人,改变使用场地的。

  (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基金执法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或可能造成医保基金重大损失的。

  (十)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节恶劣的。

  (十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被吊销以及失效;

  (十二)被发现重大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能履行义务,或有违法失信行为的。

  (十四)同一统筹区内的连锁零售药店其中一家因违反医保相关规定被终止服务协议的,相同法人的其他连锁药店同时终止。

  (十五)定点零售药店主动提出终止协议的。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不仅门槛高、制度严,在日常监管上也不放松。

  新乡市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郭明春:借助签约仪式,将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和定点零售药店监督和管理,规范提升服务行为,提升为百姓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定点医药机构对群众服务水平。

  在这样的监督机制下,新乡市医疗保障工作稳定推进,2019年,市本级签订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的540家医药机构,除一家机构因公司经营权撤销,取消定点资格外,无一家取消定点资格的情况出现。

  国药控股新乡有限公司一横街店店长 任洋洋:制度的完善并不是捆绑我们,我觉得是更好地完善我们,完善我们门店,完善我们公司,完善我们每个人,最后获益的还是老百姓,老百姓以后买药更安全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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