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排污单位夜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爆表数百倍,系统显示“正常生产”;次日神秘标记“停产”,实时在线监测超标数据凭空消失!监管漏洞恐成污染“保护伞”。
近期,重点排污单位山东沂蒙山酒业有限公司的1号锅炉,正上演一出令人瞠目的“环保魔术”。
生态环境局回复:“企业为减少污染,已更换生物质锅炉,白天生产,晚上不生产,夜间无数据,并称一切操作符合“数据标记准则”。然而,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发布平台上,长达数月、清晰可查的实时数据,却描绘出截然相反的景象:深更半夜,污染物浓度频频爆表,超标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系统竟赫然显示“生产状态:正常”!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些刺眼的超标记录,总在次日早上6点前被悄然标记为“停产”,仿佛昨夜的污染物排放峰值从未存在。这究竟是技术的“失灵”,还是精心设计的排放“隐身术”?本网依据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发布平台公开数据,揭开这场“数据罗生门”。
数据铁证:午夜“爆表”峰值触目惊心,“正常生产”状态形同虚设
在山东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平台2025年5月至6月期间自动监测数据可见,沂蒙山酒业1号锅炉的监测记录。数据呈现的模式高度一致且触目惊心:
2025年5月20日00:00:二氧化硫:799 mg/m³ (标准限值100 mg/m³) → 超标6.99倍!
氮氧化物:802 mg/m³ (标准限值200 mg/m³) → 超标3.01倍!
颗粒物:4025 mg/m³ (标准限值20 mg/m³) → 超标200倍!
排气流量:14956 m³/h → 清晰表明锅炉正在高强度运行。
系统实时状态:“生产状态:正常”。24小时趋势图显示颗粒物等指标在该时段前后剧烈波动,峰值显著。
5月20日01:00:二氧化硫:108 mg/m³ (标准限值100 mg/m³) → 超标0.08倍!
氮氧化物:441mg/m³ (标准限值200 mg/m³) → 超标1.20倍!
颗粒物:2119 mg/m³ (标准限值20 mg/m³) → 超标105.00倍!
排气流量:8472 m³/h → 清晰表明锅炉正在高强度运行。
系统实时状态:“生产状态:正常”。24小时趋势图显示颗粒物等指标在该时段前后剧烈波动,峰值显著。
2025年6月21日23:00:
二氧化硫:2345 mg/m³ → 超标22.5倍!
颗粒物:975 mg/m³ → 超标47.8倍!
氮氧化物:在当日19:00、20:00、21:00也已出现超标。
排气流量:21048 m³/h → 再次证明锅炉运行。
系统实时状态:“生产状态:正常”。数据波动图印证夜间持续高排放。
2025年6月28日22:00 :
二氧化硫:1186 mg/m³ → 超标10.9倍!
颗粒物:700 mg/m³ → 超标34倍!
排气流量:25685 m³/h。
系统实时状态:“生产状态:正常”。
一个核心矛盾无法回避:如果锅炉真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回复所言“晚上不生产”,这些动辄数千毫克、超标数十倍甚至数百倍的污染物浓度和巨大的排气流量,从何而来?难道锅炉熄火后,污染物能如“幽灵”般持续数小时高强度释放?这严重违背科学常识!生物质锅炉一旦停炉,燃烧过程终止,主要污染物排放会在极短时间内迅速下降至接近零水平,绝无可能维持如此高的排放峰值。
荒诞的“次日洗白”:选择性标记疑为规避处罚
据环保局回复,这些铁证如山的夜间超标数据,在次日早上会被负责运维的第三方公司重新标记为“停产”。在公开平台的“控制指标”表格中,虽然原始监测值和计算出的“超标倍数”(如10.90倍、34.00倍,甚至200倍!)曾被如实记录,但事后会被添加上“停产”、“故障”标记,以此将责任推给“设备未运行”,使超标记录在统计和考核中“消失”。
极具讽刺的对比:在2025年5月20日06:00的监测记录中(此时段通常被认为是“白天生产”开始):
二氧化硫:17.6 mg/m³ (达标)
氮氧化物:154 mg/m³ (达标)
颗粒物:9.46 mg/m³ (达标)
流量:16560m³/h
系统实时状态同样显示:“生产状态:正常”。
2025年6月29日11:00的监测记录中
二氧化硫:49.3 mg/m³ (达标)
氮氧化物:130mg/m³ (达标)
颗粒物:5.00 mg/m³ (达标)
流量:18356m³/h
系统实时状态同样显示:“生产状态:正常”。
关键点:“数据标记准则”被选择性应用——只有那些暴露了严重超标问题的夜间数据,才会被“特殊关照”打上“停产”标签予以“洗白”。这无异于一场针对超标数据的定向“清洗”,核心目的疑似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严厉处罚(超标排放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标记准则”沦为遮羞布?生态环境局背书难掩监管失职
面对如此明显的矛盾,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搬出了“数据标记准则”作为挡箭牌,声称“严格按准则执行,企业晚上不生产,没有数据”。依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该规范明确规定:
1. 实时判定与标记:生产状态应通过流量、温度等参数自动实时判定,或由企业及时、如实申报。当判定为停运时,监测数据应实时或及时标记为“无效”(或“停运”),不计入有效统计数据。
2. 数据有效性:有效数据主要用于计算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执法处罚的依据。
然而,在沂蒙山酒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的事件中,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准则的执行疑似被扭曲?
1. “实时性”原则被公然践踏: 系统在污染物爆表的深夜实时显示“生产状态:正常”,这本身就是准则要求的状态判定结果。但却在次日进行人工干预,强行将状态改为“停产”。这严重违背了准则要求的实时或及时判定原则,本质上是对原始数据的篡改,为企业的异常排放开后门。如果确属停产,系统为何不实时标记?
2. “选择性标记”涉嫌造假: 准则旨在处理真正的设备故障或停产异常。但在本事件中,“停产”标记被系统性地、选择性地用于覆盖夜间严重超标的数据,而对正常数据则不予更改。这已远超准则本意,涉嫌构成《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所禁止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一位要求匿名的资深环境监测工程师直言:“这是典型的‘数据化妆术’,目的就是让超标记录‘合法消失’。真正的停产,系统参数(如流量骤降、温度下降)会触发自动标记,根本无需且不应事后大面积人工修改。”
3. 企业申报形同虚设,监管严重缺位:环保局坚称“企业晚上不生产,无数据”,但监测平台实时状态却显示“正常”。
这暴露出:1、企业未履行如实、及时申报生产状态的义务(违反HJ 75-2017及《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2、其申报了“停产”,但系统依据客观运行参数(流量巨大)判定为“正常”,戳穿了企业的谎言。无论哪种情况,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都未能有效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现场检查、监测和监管责任,对企业状态申报的监管和系统状态判定的核实严重失职。环保局工作人员“晚上不生产,没有数据”的说法,在平台公开的、详实的、高强度的夜间排放数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甚至涉嫌误导公众。
严正呼吁:法律利剑出鞘,终结“数字魔术”
山东沂蒙山酒业有限公司“数据变脸”事件,深刻揭示了当前环境监管中企业违法成本低、第三方运维失责、地方监管乏力甚至纵容的深层困境。当监测数据可以被随意“化妆”,当超标排放可以在报表上“隐身”,《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尊严何在?公众的环境权益和健康保障何在?
为此,本网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
1. 立即彻查,严惩造假:
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彻查沂蒙山酒业在线监测数据异常问题。公开涉事时间段完整的、未经第三方事后修改的原始监测数据、运行日志、参数曲线。
调取企业锅炉运行记录、燃料(尤其是夜间燃料)消耗记录、DCS控制系统记录等,进行严格比对,核实真实生产状态。
对涉事第三方运维公司,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十二、十三条,严肃追究责任,列入失信名单,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责。
对查实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对排污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屡次违法、超标倍数巨大(如200倍)的行为,应依法按日计罚、责令停业、关闭。
2. 公开准则,堵塞漏洞:
生态环境局公开其声称所依据的“数据标记准则”具体条款和执行细则,接受社会监督。说明允许事后大面积修改状态标记的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依据。
严格落实《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与重点监管结合,提高违法成本,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
环境监测数据,是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法律执法的“证据链”,更是公众知情权和健康权的“保障线”。 它绝非可以被任意涂抹的“魔术道具”!当午夜的污染峰值在次日监管者的“准则”操作下离奇“消失”,我们不仅要问:还有多少这样的“隐身毒瘤”在戕害我们的蓝天碧水?临沂市沂水县生态环境分局若继续以模糊的“准则”为盾牌,对铁证如山的数据矛盾视而不见,不仅是失职渎职,更是对法律和民意的公然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