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笔15000元的爱心捐款,在南京市玄武区红十字会的账户上静静躺了三年多,未能到达急需帮助的困难学生手中。南京市民周先生坚持公益二十余年,2022年3月,他向南京市玄武区红十字会捐赠15000元,专门用于帮助南京市玄武区红山街道困难学生和红军小学困难学生。按照协议,这笔钱应该很快送到需要帮助的孩子手中。
然而三年多时间过去了,直至今日,这笔钱仍然未能送达。在周先生多次交涉过程中,该会工作人员竟以“需要提供被资助对象的困难证明”为由拒不执行捐赠。
01 良善初心
周先生是位有着二十多年公益经历的爱心人士,长期通过捐款捐物帮助困难群体,前后向慈善机构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近2千万元。
无论是疫情时期捐赠大量防疫物资,还是远赴拉萨墨竹工卡、重庆万州等地对口资助学生,他都持续奉献着自己的爱心。
2022年3月14日,周先生与南京市玄武区红十字会签订《捐赠协议》,自愿捐赠15000元,指定用于“红山街道困难学生、红军小学困难学生”。
这笔看似普通的捐款,却承载着不普通的期望。协议明确,这是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而作出的捐赠行为。
02 善款沉睡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签完协议、捐款到账后,这笔善款仿佛石沉大海。
三年来,南京市玄武区红十字会既未按协议约定将15000元捐款用于指定用途,也一直未向周先生出具捐赠证书。
直到2024年10月,周先生开始多次与南京市玄武区红十字会交涉,要求其尽快履行捐赠协议或退款,却始终未果。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25年10月中旬,该会工作人员陈某主任竟然改口,要求周先生“提供被资助对象的困难证明”才能执行捐款。公益事业是周先生一生的追求,南京市玄武区红十字会的所作所为让周先生彻底寒了心,他表示,慈善不会断但再也不会向该会捐赠了。
03 依法维权
面对僵局,周先生认为该会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更涉嫌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
根据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有权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并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
既然南京市玄武区红十字会不履行义务,周先生就有权将这笔捐赠款要回,周先生认为,慈善公益机构不止南京市玄武区红十字会一家,必须要回来再捐赠给其他慈善会。
于是,周先生一纸诉状将南京市玄武区红十字会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该会立即退还捐款15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1930元(按月息3厘计算,从2022年3月14日起暂计至2025年12月13日),合计人民币16935元。
2025年10月2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04 法律视角
从法律角度看,此案涉及多方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材料。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周先生与该会签订的捐赠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该会长达三年不执行捐赠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违约。
更有甚者,该会工作人员在后期交涉中提出“需要提供被资助对象的困难证明”这一要求,于法无据,属于人为设置障碍。
05 善款监管
这起纠纷折射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监管问题。
近年来,为规范慈善资金管理和使用,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相应规定。
民政部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慈善组织检查和执法工作,重点检查善款募集、慈善财产管理使用等情况。
厦门市民政局也发出通知,强调慈善组织应当依法依章程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更是制定了详细的公益慈善资金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应严格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公益慈善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06 深层次问题
这起案件看似是简单的合同纠纷,实则暴露了慈善行业的多个深层次问题。
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在此案中显现无疑。
一件简单的定向捐赠,竟然耗时三年无法完成,最后竟以“需要困难证明”来搪塞捐赠人,反映出该会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混乱。
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的监管机构,其监督管理职责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社会爱心的重要保障。一旦失去公信力,受损的不仅是某个组织,而是整个慈善生态。
周先生的案件只是慈善领域问题的冰山一角。民政部近年来已加大对慈善组织的检查和执法力度,重点检查善款募集、慈善财产管理使用等情况。
但制度的完善需要时间,而爱心的等待却是迫切的。
那些急需帮助的红山街道困难学生和红军小学的孩子们,可能因为这15000元的迟迟未到,而失去了继续求学的机会。
慈善事业的阳光运作,不仅关乎善款的安全,更关乎社会的温度和人心的向背。(徐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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