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新闻网邯郸讯(张耀富 乔建华)近日,邯郸市成安法院执结一起岳父起诉女婿赡养案。
01案情简介
王某只有一个女儿,取名王某甲,在王某甲成年后,王某招张某为入赘女婿,并共同生活,并在亲朋见证下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中对张某与王某甲、张某与王某扶养以及继承等方面作出约定。王某甲与张某婚后,因意外事故导致王某甲二级伤残,并与张某出现感情不和,后张某搬出去租房居住。王某身体也罹患重病,在治疗期间,无人照料。王某以张某未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每月给付王某500元。
02执行过程
本案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为解决王某“老有所养”的问题,维持双方的协议关系,承办法官在依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自愿、信用的原则,尊重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通过与被执行人张某取得联系,并释法说理和耐心劝解,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过努力,敦促被执行人张某自觉履行,在亲朋的共同见证下,张某表示将遵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当场履行。03法官提示
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本案中,张某作为女婿,需要对岳父王某履行的是扶养义务,张某与王某签订的书面协议,实际上是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即遗赠人之间签订的,有关扶养人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扶养人的财产在其死后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由于丧葬在我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遗赠人指定扶养人处理自己的身后事务,体现了遗赠人对扶养人的信任。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以当事人之间特别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合同,内容还包括扶养人对遗赠人在精神上的照顾和感情上的沟通。
赡养协议需符合以下两个要求:1.必须征得老年人的同意。2.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虽然赡养人之间可就赡养时间、方式等进行约定,但应尊重老年人的主观意愿,从保障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不得假意通过协议以排除赡养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那么,女婿(儿媳)在赡养老人、继承中有哪些规定和需要注意的呢?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女婿(儿媳)既不是赡养义务人,也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女婿可以通过与岳父母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在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获得相应的遗产。
小贴士:赡养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