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3111082 3047798688@qq.com
首页 > 周边 > 焦作 > 正文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审结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大河网编辑:常帅发布时间:2023-11-17 15:10:19

  大河网讯 近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份以来,黄某(已判刑)、高某(已判刑),在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由黄某负责购进保健品片剂及药盒等包装材料,高某负责利用网络进行销售,雇佣被告人吴某、程某、罗某、刘某等人负责对保健品进行包装,并发放工资。黄某、高某二人通过物流将生产的保健品对外发货销售并由物流代收货款。2022年3月至案发,该加工点生产、销售保健品金额共计2521194元。2022年6月25日,公安机关在黄某、高某租用的加工点当场扣押三十七种保健品,未销售金额为201307元。经鉴定:所扣押的三十七种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吴某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为16000元、被告人程某违法所得10000元、被告人罗某违法所得8500元。

  2021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涂某明知所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并将发货地址交上游供货商蔡某(已判刑)发货,涂某与蔡某定期结账。2021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涂某销售保健品的金额共计72912元。2022年3月14日,公安机关依法接收被害人保健品后经鉴定,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西地那非成分。被告人涂某违法所得为16000元。

  2021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张某明知所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有毒有害成分,仍让上游供货商蔡某进行发货,张某与蔡某定期结账。2021年11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销售保健品的金额共计6839元。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并综合全案情节,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吴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刘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涂某、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刊载内容应经该院审核)。 (靳林林)

©2018中原新闻网站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