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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典型案例的通报

来源:邢台日报编辑:胡浩亮发布时间:2021-05-30 23:38:37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城市建设局、邢东新区规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深入推动全市建筑施工“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治理行动,充分发挥典型安全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法意识,有效维护全市住房城乡建筑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现将大排查大整治和起重设备专项治理活动期间19起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案件通报如下。

  一、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案

  该企业在邢台市区施工的未来广场二期工程B-2#楼、B-3#楼及地库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案

  该企业在邢台市区施工的上智家园南区工程项目,发现17#楼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三、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案

  该企业在邢台市区建设的清山·漫香林住宅小区1#-7#、21#、22#、25#、29#住宅楼及地库D、E段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案

  该企业在巨鹿县施工的巨康壹号院项目,塔式起重机风险点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风险标识、公示牌。违反了《河北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巨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案

  该企业在新河县施工的新河县城市道路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河北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南宫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临时用电一闸多接案

  该企业在南宫市施工的铜锣湾九峯项目,临时用电不规范,一闸多接。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邢台利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塔吊违规使用案

  该企业在内丘县施工的金桂苑39#楼工程项目,塔吊吊装加气块时未使用吊笼。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内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八、江苏飞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方案施工案

  该企业在宁晋县施工的晋合苑项目,未按方案施工,双控风险提示卡缺失。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宁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该企业在清河县施工的襄政美墅馆6#-10#楼综合商业中心、幼儿园及部分地下车库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按照隐患排查制度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清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中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案

  该企业在临西县施工的高巛汇项目,未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未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械作业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治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临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一、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案

  该企业在平乡县施工的天和胜镜项目,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平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二、河北致和大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案

  该企业在隆尧县施工的锦绣隆景苑2号楼项目,塔式起重机附着未提供原厂证明。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隆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三、河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案

  该企业在柏乡县施工的翰林华府住宅小区项目,8#楼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柏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四、河北隶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塔吊防护不到位案

  该企业在广宗县施工的广宗县第五小学及附属幼儿园项目,在塔吊使用过程中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广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五、河北辰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案

  该企业在南和区施工的天牛芙蓉苑项目,楼层未设置安全辩识牌。违反了《河北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河北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新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六、威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案

  该企业在威县施工的威县荣威家园住宅小区9#楼项目,在尚未竣工的9#楼内设置员工宿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七、邢台市亿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施工升降机未办告知案

  该企业在开发区施工的雪绒片区棚户区改造(皓顺·壹号院北区五期工程)21#楼项目施工升降机安装工程,未办理安装告知。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开发区城市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八、河北嘉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危大工程巡视检查案

  该企业在沙河市施工的华都睿景智园1#-3#、5#-11#、地下车库及配套2工程。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的巡视检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沙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九、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施工升降机司机无上岗证操作案

  该企业在临城县施工的蓝天院子项目1号楼施工电梯司机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进行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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