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则罚单,如巨石投入平静湖面,在金融圈激起千层浪。
01
行政处罚公示内容显示,交通银行因存在11项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警告,违法所得23.98万元予以没收,同时还面临高达6783.43万元的巨额罚款。
1.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2.违反清算管理规定;
3.违反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规定;
4.违反反假货币业务管理规定;
5.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6.违反国库科目设置和使用规定;
7.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8.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9.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0.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11.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
与此同时,13名相关责任人也未能逃脱严厉追责,合计被处以92.9万元罚款。
沈某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信贷管理部)、
杜某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惠金融事业部)、
梁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
莫某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信管理部)、
陶某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中心/营业部武汉金融服务中心)对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款1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0.4万元。
王某东(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与渠道管理部)对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受到警告并被罚款17万元。
朱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对违反清算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负有责任,受到警告并被罚款16.5万元。
陈某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负有责任,被罚款6.5万元。
吴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4万元。
徐某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
周 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负有责任,分别被罚款3.5万元。
尤某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线上金融业务中心联盟商拓展部,网络金融部)对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3.5万元。
邹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被罚款7万元。
此次处罚所涉及的违规行为,着实令人触目惊心。其中涵盖了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清算管理规定等常规业务违规,还存在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缺失的问题。在反假货币业务方面违规操作,甚至出现占压财政资金的恶劣行径。更为严重的是,还存在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开立匿名账户等严重违法情形。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行在信用信息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出现系统性漏洞,这无疑暴露出其在内部管控上的重大缺陷。
02
监管部门对责任人的处罚精准且严厉,可谓“精准到岗”。个人金融业务部沈某良等人,因信用信息管理违规,分别被处以1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营运与渠道管理部王某东,因多重违规行为,被重罚17万元;信用卡中心邹某,因其所在部门风控失效,被处以7万元罚款。
这种“双罚制”,即对机构与个人同步进行追责,充分彰显了监管层“长牙带刺”、铁腕执法的坚定决心。
面对处罚,交通银行迅速作出回应,称“诚恳接受、高度重视”,并表示所有问题均发生在2023年之前,目前已完成整改。然而,市场更为关切的是,这起案件深刻地暴露出大型商业银行在内控机制、合规文化方面仍存在重大短板。
03
随着金融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各家金融机构亟需以本案为镜鉴,真正构建起“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长效合规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恰好与央行等部门发布《人民币现金收付及服务规定》在同一天发生,这两个事件共同释放出一个强烈信号:金融严监管已成为常态,任何挑战金融秩序的行为都必将付出沉重代价。在防范金融风险的大背景下,类似的监管“雷霆行动”未来或许会更加频繁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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