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畅通经营主体诉求反映渠道,强化社会监督,现公布市、县两级受理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事项电话、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欢迎各类经营主体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其中,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事项受理渠道包括市级受理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事项渠道和县级受理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事项渠道。市级受理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事项渠道为邯郸市营商环境投诉监督管理平台:http://fgw.hd.gov.cn/waibulianjie/jdsx/jdsx/;热线电话:0310-3112816(工作时间);电子邮箱:hdystsjb@163.com;通讯地址:邯郸市丛台东路298号科技中心701室。全市18个县(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均设立了受理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事项电话、电子邮箱、通讯地址(详见附件1)。
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事项受理范围包括全市各级机关或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营商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详见附件2)。投诉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市级主要受理反映市直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的问题,各县(市、区)分别受理反映本县(市、区)县级机关及乡镇的问题。
附件1.县级受理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事项渠道
武安市
0310-5652345
ysb5652345@126.com
武安市营商办:中山大街316号市发改局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股(408室)
鸡泽县
0310-7523675
jzyhyshj@163.com
鸡泽县营商办:行政中心7号楼310室
邱 县
0310-8368686
qxyshj2023@126.com
邱县营商办:市民中心主楼202室
曲周县
0310-8858998
qzyshjb@163.com
曲周县营商办:公仆路19号行政大楼4层县发改局综合股(403室)
馆陶县
0310-2866169
gtyshj@163.com
馆陶县营商办:县委县政府综合办公楼一楼东侧
涉 县
0310-3897879
sxyhysb@163.com
涉县营商办:龙山大街566号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楼北6楼605室
广平县
0310-2526070
gpxjwysb@163.com
广平县营商办:东城路南段县发改局东二楼
成安县
0310-7262023
caxyhb@163.com
成安县营商办:有所为路95号政府前楼453室
魏 县
0310-3511303
wxysb202@163.com
魏县营商办:平安路83号县发改局202室
磁 县
0310-2395168
cxyshj2023@163.com
磁县营商办:磁州路34号县发改局(507室)
临漳县
0310-7862648
Lzxyshjjbx@126.com
临漳县营商办:政通发展中心505室
大名县
0310-6565195
dmystsjb@163.com
大名县营商办:北京路与京府大街交叉口路北县行政审批局五楼505室
峰峰矿区
0310-5182390
ffkqfgjgfb@163.com
峰峰矿区营商办:滏阳东路23号406室
永年区
0310-6835627
ynys718@126.com
永年区营商办:洺州大道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楼区发改局718室
肥乡区
0310-8562227
fxqyshjb@163.com
肥乡区营商办:广安路1号区发改局投资股(139室)
丛台区
0310-3136867
ctqyshjtsjd@163.com
丛台区营商办:政务服务中心南一楼112房间
复兴区
0310-3148803
fxqyshj@163.com
复兴区营商办:铁西北大街429号区发改局国民经济综合股(207室)
邯山区
0310-8011822
hsqyszx@126.com
邯山区营商办:雪驰路69号 1号楼区营商环境优化中心(721室)
经开区
0310-8068001
jfj6885@163.com
经开区营商办:和谐大街19号管委会14号楼2层经发局发改股(228室)
冀南新区
0310-6299784
ffjj229231@163.com
冀南新区营商办:管委会经发局能源科(434室)
附件2.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事项受理范围
一、受理范围
(一)政府和有关部门违法干预应当由经营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的;
(二)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经营主体的;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经营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五)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七)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履行向经营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经营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八)政府和有关部门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九)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为经营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经营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十)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的;
(十一)公共企事业单位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的;
(十二)公共企事业单位强迫经营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的;
(十三)公共企事业单位向经营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十四)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的;
(十五)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违法干预经营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
(十六)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的;
(十七)政府和有关部门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的;
(十八)经营主体和广大群众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属于经营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
(二)投诉举报人就同一投诉举报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向其他单位投诉举报已被受理的;
(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介入调查的;
(四)诉求事项已依法依规办结,且无证据证明处理意见不当或无新的证据依据重复举报的;
(五)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