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0-3111082 3047798688@qq.com

环境监管名录是“重点”,排污许可管理是“登记”——阳泉下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矛盾身份引深思

来源:发布时间:2026-01-30 11:15:25

  近日,山西省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对阳泉市下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千耐火”)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然而,这起看似寻常的环境违法案件,却因企业排污许可身份与监管类别之间的明显“错配”,引发了对排污许可分类管理与实际监管衔接问题的关注。案件回顾:氮氧化物超标排放,企业被罚17万元

  根据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阳环罚〔2026〕004002号),下千耐火在2025年11月16日至18日期间,其隧道窑废气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浓度持续超标。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并结合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企业处以17万元罚款。

  

  

  处罚文书显示,调查过程中收集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监测报告、企业环保验收文件等十余项证据。其中,阳泉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关于公布2025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阳环函〔2025〕14号)明确将下千耐火列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这类单位通常意味着环境风险较高、排污量较大,需接受更严格的监管。

  矛盾浮现:“重点监管”身份与“登记管理”类别的冲突

  与企业“重点监管”身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公开平台显示,下千耐火的排污登记回执中,业务类型为“申请”及多次“变更”,对应的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我国对固定污染源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类。其中,“登记管理”适用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企业需自行填报登记表,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而“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则针对排污量较大或环境风险显著的企业,要求持证排污、按证监管。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规定,“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行业,依据生产规模、工艺和产污情况,通常应纳入重点或简化管理范畴。一家被列为“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耐火材料企业,却长期适用“登记管理”,这一矛盾引发公众质疑。

  

  监管受质疑:风险等级与管理措施是否匹配?

  下千耐火此次因超标排放被处罚,证明其生产活动确实产生了需要严加管控的大气污染物,也印证了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必要性。然而,“登记管理”模式主要依赖企业自主填报和承诺,与重点监管单位应受到的严密监控、定期监测、自动监测等要求,存在明显落差。

  公众质疑:企业在排污登记时是否如实申报真实生产规模、产排污环节?生态环境部门在核定排污许可类别与确定重点监管名录时,标准是否一致?两套管理体系之间是否存在信息壁垒?

  部门声音:名录制定可能存在多因素考量

  针对疑问,本网致电阳泉市生态环境局环评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该企业并未申领排污许可证,仅进行了排污登记。至于为何被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可能是其他业务科室基于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等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并建议参考生态环境部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管理办法。

  制度衔接待加强,动态监管成关键

  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制度,其分类管理的科学性、精准性至关重要。“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与“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本应协同发力,形成全覆盖、差异化、精准化的监管网络。

  此次事件暴露出基层环境管理可能存在企业信息申报不实、分类核定不精准、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管理类别未及时更新等问题。企业生产状况变化、排污量增加时,是否有机制确保排污许可类别及时调整?重点监管名录与许可分类名录之间,是否存在定期比对和动态校验的工作机制?

  下千耐火的案例,正是审视并夯实排污许可制度执行链条、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协同效能的契机。公众期待相关部门能就此给出合理解释,并以点带面排查类似情况,确保每一家排污单位——尤其是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都能被置于与其环境风险相称的监管框架下,真正实现“精准治污、科学监管”。

  本网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2018中原新闻网站版权所有